
近日,延吉市检察院检察长全鸿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公诉郑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7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一辆载客29人的大客车在珲乌高速公路长安隧道遭遇突发状况,车上一位醉酒乘客突然殴打司机面部,造成客车失控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
客车撞上隧道后,司机立刻调整了行驶方向,将车辆在安全位置停下,虽然车辆损坏,司机面部受伤,但车内其他28名乘客没有伤亡。
庭审现场
公诉人全鸿一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正常行驶的客车内,殴打司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察官提醒
无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殴打驾驶中的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都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可以认识到这种行为有多危险!
切莫因一时冲动,逞强斗狠,无视公共安全